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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础知识培训(13页).ppt
【资料简介】
保险合同的基础知识培训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 2、保障合同 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附合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5、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 6、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性质: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财产合同、人身险中医疗费用合同各类寿险(二)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农作物、货物运输、字画古玩财产业务(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四)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五)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六)按保险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保险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注:投保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注: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为自然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当事人 关系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合同书面形式暂保单(有效期30天)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构成: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注:保险合同一般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我国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注:有效的条件(具有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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