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长 | 专题销售 | 团队管理 | 寿险实务 | 职业经理人 | 早会经营 | 寿险培训
保险软件 | 保险销售 | 增员专题 | 宣传企划 | 代理人考试 | 搜索资料 | 最新更新
当前位置:首页>寿险培训>>业务员培训>>正文
资料分类检索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15页).ppt
【资料简介】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或书面陈述。 2、保证: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的保管人、货运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要求从合同订立到终止(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一定的灵活性)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的应用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的时候不追究。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2)为他人投保亲密的血缘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1)为自己投保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含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影响保险补偿因素(一)实际损失例: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7万元。(二)保险金额例: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按照保险金额20万元。
【加入圈中人寿险资源网的方法】
一、圈中人寿险资源网会员价格:
会员类别
会员价格
下载权限
支付方式
年度会员
138元/年
可下载所有资料3000个
微信支付/支付宝/淘宝支付
>>先免费注册会员 1.微信支付 2.支付宝支付 3.手机支付宝 4.淘宝网支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贾锐律师 联系电话:0755-21659566 13652320211 客服QQ:530889602(认证信息“圈中人”) Copyright © 2000-2011 QZRB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4790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