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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培训之保险的含义功能基本原则及分类(29页).ppt
【资料简介】
保险的含义功能 基本原则及分类 风险 保险 特征:发生与否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风险: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保险的含义 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人二、投保人三、被保险人四、受益人五、保险标的六、保险责任七、责任免除八、保险费九、保险金额十、保险价值十一、现金价值十二、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关键名词 1、保险人(承保人) 2、投保人(要保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1)被保险人的资格财险合同: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法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父母投保除外;(2)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财、人身、责任、信用;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受益权通过指定产生的,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宽限期条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复效条款: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保险的基本原则 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能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守信,没有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不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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