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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迎重磅利好(8页).ppt
【资料简介】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迎重磅利好! 5月25日,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至各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 《通知》显示,符合四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且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出6项负面清单,包括: 1、不得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 2、不得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 3、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 4、不得使用偷换概念、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5、不得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 6、不得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与《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养老金领取方面进行了完善。 例如,《征求意见稿》提出,投保人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如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将养老金领取条件变更为国家规定的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或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 《征求意见稿》对领取政策进行优化,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要求。 所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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