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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培训之保险利益原则(28页).ppt
【资料简介】
基本原则培训之保险利益原则 本单元分享的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特征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厉害关系,从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履行赔偿义务的客观依据。保险利益必须是 合法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 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特征或构成要件 案例1:一游客到xx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请问,该游客对故宫有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交易特有的的基本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 案例二:甲(男)与乙(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到不同地方工作,但仍书信往来,不改初衷。甲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乙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甲从外地匆匆赶往乙所在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甲当场死亡。乙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甲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甲这份人寿保单是在甲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乙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乙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乙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问,法院最终会支持谁的主张? 四、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和目的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避免不当得利行为发生保护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保险费的合理化与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1、可保利益的来源 2、可保利的表现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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