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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培训之执行财产的原则执行保单的内容及如何执行(8页).ppt
【资料简介】
执行财产的原则执行保单的内容及如何执行 执行财产原则 目录 CONTENTS 执行保险保单的什么 如何执行 什么方便执行那就执行什么,方便原则!现金、银行存款最容易执行给债权人,其次其它金融资产和房产等,最差的就是保险。如果有其它资产足以覆盖债务,那就轮不到保险来偿还了,除非极端情况下其它资产不足。 怎么执行保险?只有通过法院,法院通过行协查清楚债务人有什么保险,能执行多少保险,然后就具体怎么执行了。 01执行财产的原则 02执行保险什么 执行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包括保单现金价值,有的还有理赔款、分红金、万能账户价值、生存金等。属于谁的权益就执行谁! 当然是法院来执行了!问题就出来了,最高院没出台过关于保险被执行清偿债务的具体操作办法,没有统一规定。但是部分地方高院近几年来出台了具体执行办法,我们一起来看看。 03如何执行 如果投保人是债务人,北京和广东高院都明确规定如果投保人拒不配合退保的,不可执行保单,而浙江和江苏高院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现金价值偿还债权人,不过江苏高院规定被保人可以行使反介入权,买断被执行权。有很多地方高院并没有出台具体执行办法,现实中很多地方法院会参照其它地方的规定,到底会怎么判决难以预判 03如何执行 前面我们看了浙江和江苏高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我们先来看看浙江高院具体规定: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我省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再来看看江苏高院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例如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和基本生活保障。 这条规定主要是说明了生存权大于债权。《民法典》第535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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