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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利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所在类别: 寿险培训/产品培训
文件类型: RAR
文件大小: 852kb
资源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简介】

利安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利安福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利安福重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见9.3)。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简称“至80周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9.5)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9.6)确诊初次发生(见9.7)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前症疾病,或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8)、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见9.9)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
2.4责任免除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申请前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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