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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康宝贝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rar
【资料简介】
北京人寿京康宝贝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宝贝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投保范围 凡出生28日以上(含28日)、17周岁(见释义)以下(含17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可选责任三和可选责任四。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4.1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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