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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恒享金生年金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恒大恒享金生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恒享金生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含70周岁)。 1.4犹豫期 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险金限制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2.3保险责任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期间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期间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0.7)与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8)(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如果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0.9),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险金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伤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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