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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人寿横琴互联网防癌卫士医疗保险条款(18页).doc
【资料简介】
横琴互联网防癌卫士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80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2 保证续保本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证续保期间为6年。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我们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保险的书面通知,在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证续保期间开始时约定的续保条件为您续保本保险。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1)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2)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产品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我们有权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我们同意后,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自保证续保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新的保证续保期间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计算,新的保证续保期间为六年。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不再接受投保: (1)本产品已停售; (2)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100周岁;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若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我们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本合同自期满日24时起效力终止。 2.3 保障计划我们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单上载明,不同保障计划下对应的年度累计给付总限额、年度免赔额、各项保险责任的年度给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等在保障计划表(见附件一)中载明。 2.4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经医疗机构(见7.3)的专科医生(见7.4)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见7.5)、恶性肿瘤——轻度(见7.6)或原位癌(见7.7),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连续投保本保险产品时无等待期。 2.4.1 基本部分以下责任为基本部分: 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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