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简介】

光明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特色形态及投保示例 适用条款:《光大永明光明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本资料仅供您理解产品时参考,保险公司与您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保险条款为准。 目录 增值服务 产品形态 产品特色 产品责任 投保示例 产品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max(已交保费,现价,基本保额) 必选责任 产品责任 身故/高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未成年:max(已交保费,现价);成年人:max(已交保费,现价,保额) 可选责任一:轻症疾病与中症疾病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35种轻症,每次赔付30%保额,最多3次;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中症,每次赔付50%保额,最多2次;轻中症豁免保险费:确诊轻症/中症疾病,豁免本合同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可选责任二: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与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重疾关爱金:60岁前首次确诊重疾,额外赔付50%保额,赔付1次;特定疾病保险金:未成年6种成年10种,额外赔付50%保额,赔付1次。可选责任三: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疾豁免保险费:确诊首次重疾后,豁免本合同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第2-6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重疾分6组,每次赔付100%保额,间隔期180天。 可选责任 注:以上保险责任,均假设发生在等待期过后。本产品等待期为90天。具体产品责任描述详见条款。 产品计划 注:“√”表示该保险计划含有对应的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中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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