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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保险附加免赔额豁免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rar
【资料简介】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免赔额豁免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B款)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二条保险责任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下述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保险人 在给付主合同的保险金时不再扣除主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一)投保人同时为多人投保多份主合同且多份主合同具有相同的保险止期;(二)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本人、投保时与投保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投保人的父母、投保人的子女;(三)所有主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抵扣的免赔额累计值达到保险单中约定的金额。 第三条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且应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释义二)(含6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罹患疾病,在医院(释义五)接受住院(释义六)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七)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八),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本合同中的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相关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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