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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交银人寿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不保证续保及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3等待期 本主合同的等待期为本主合同生效日起30日,续保无等待期,本主合同不保证续保。 2.4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8.1)的专科医生(见释义8.2)初次确诊(见释义8.3)患上本主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8.4),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符合本主合同约定的指定适应症(见释义8.5)并通过本主合同约定的细胞免疫疗法就医资格评估且经本主合同的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8.6)评估认为适合接受细胞免疫疗法,进而在本主合同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本主合同约定的医学治疗的,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8.7)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 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50%的给付比例给付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见释义8.8)、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见释义8.9)、护理费(见释义8.10)、膳食费(见释义8.11)、药品费(见释义8.12)、检查检验费(见释义8.13)、治疗费(见释义8.14)、医生费(见释义8.15)。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细胞免疫疗法医疗保险金总和以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主合同仅承担发生在指定医疗机构内且由指定医疗机构实际收取的医疗费用以及在指定药品(见释义8.16)生产企业指定的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的给付责任。 2.4.2医学治疗 本主合同约定的医学治疗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的指定医疗机构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使用指定药品进行的细胞免疫疗法,包括以下八大步骤: (1)单采前的检查 被保险人经指定医疗机构评估确认适合使用指定药品进行细胞免疫疗法并开具药品处方后,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单采相关的各项检查,确保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适合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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