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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团体药安心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2021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交银人寿团体药安心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2021)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团体药安心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2021)合同”。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 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其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团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团体中的自然人(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不保证续保及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3等待期 本主合同的等待期为本主合同生效日起(新增被保险人的,自新增生效之日起)30日,续保无等待期,本主合同不保证续保。 2.4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8.1)的专科医生(见释义8.2)初次确诊(见释义8.3)患上本主合同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特定恶性肿瘤(见释义8.4),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所界定的 任何一种特定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医学必需(见释义8.5)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本公司按照约定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实际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每次处方仅限治疗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 (4)该药品须在本公司指定药店(见释义8.6)购买,且该药品属于本主合同药品清单(详见附录)中列明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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