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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满意保意外医疗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交银人寿满意保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满意保意外医疗保险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不保证续保及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8.1),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医疗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在医院(见释义8.2)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乘以以下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参加人身份就医,给付比例为100%。 (2)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参加人身份就医,给付比例为8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见释义8.3)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9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主合同仅承担发生在医院内且由医院实际收取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的给付责任。 2.3.2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需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的住院日数(见释义8.4)乘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9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最多以18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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