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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人寿鑫享盈尊享版终身寿险条款(9页).doc
【资料简介】
和泰鑫享盈(尊享版)终身寿险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和泰鑫享盈(尊享版)终身寿险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和泰鑫享盈(尊享版)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7.1)根据该日期计算。 1.3犹豫期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的保障权益 2.1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见7.3)为0周岁(见7.4)至7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批单上载明。 2.4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具体增加的额度以本公司审核通过的额度为准,且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需符合本公司的要求。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的年龄计算。 2.5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按一定规则计算后的金额,具体如下: 您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您申请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保险合同生效或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每满一年分别按3.6%复利增加。 2.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7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7.5)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见7.6),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7);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见7.8)。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交费期间届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的,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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