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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至尊保2.0版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32页).doc
【资料简介】
恒大至尊保(2.0版)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至尊保(2.0版)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本产品”指恒大至尊保(2.0版)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8.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 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8.2)。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8.3),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6 保证续保 一、本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证续保期间为六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知,本公司将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8.4)、公费医疗(见释义8.5)对应的费率收取续保保险费。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时,如果被保险人年龄超过99周岁的,本公司将不再续保本合同。 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您继续投保本产品,您可以在本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的,新的保险合同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零时起生效;如果本公司审核后不同意承保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同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起效力终止。 三、如果您在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重新投保本产品的,视为首次投保。 四、本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果本产品已经停售或者被保险人年龄超过99周岁的,本公司将不再承保本产品。因本产品停售不再接受投保的,本公司将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均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变更。 2.2 无理赔奖励一、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首个保险期间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均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期间起,如果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各保险期间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加上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如果被保险人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则续保时本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将恢复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均依此类推。 二、本合同仅对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提供无理赔奖励,在每个保险期间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 三、因无理赔奖励增加的保险金额不影响本合同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2.3 等待期一、首次投保的,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合同续保无等待期。若您按照本条款“1.6保证续保”规定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继续投保本产品,且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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