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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保险如意守卫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信泰如意守卫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如意守卫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111.2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以下两种: (1)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2)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保险金限制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2.3轻症疾病名称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55种,其中前3种轻症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轻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其他轻症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的定义详见“10.1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轻度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4.原位癌5.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6.激光心肌血运重建 7.心脏瓣膜介入手术8.主动脉内手术9.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0.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11.微创颅脑手术12.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3.单眼失明14.轻度视力受损15.角膜移植 16.轻度听力受损17.单耳失聪18.人工耳蜗植入术 19.轻度Ⅲ度烧伤20.轻度面部烧伤21.肝叶切除术 22.单侧肾脏切除23.双侧睾丸切除术24.双侧卵巢切除术 25.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26.心包膜切除术27.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8.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29.植入腔静脉过滤器30.早期象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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