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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人寿附加两全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横琴附加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见9.2)。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9.4),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5)的160%;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 (2)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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