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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人寿康佑倍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英大人寿康佑倍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英大人寿康佑倍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含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8.1)、保险单年度(见8.2)、保险费应付日(见8.3)均依据生效日确定。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您获得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2.4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4)之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见8.5)、中度疾病(见8.6)、轻度疾病(见8.7)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这90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不适用等待期条款。 2.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重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度疾病释义中的重度疾病分组。每组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A、B、C、D、E五组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均已终止,本合同终止。 2.5.1.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8.8)确诊初次发生(见8.9)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一项以上重度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1.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10);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本合同“2.5.2中度疾病保险金”、“2.5.3轻度疾病保险金”、“2.5.5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5.1.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一项以上重度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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