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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人寿福鑫耀世年金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福鑫耀世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英大福鑫耀世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含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合同生效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8.1)、保险单年度(见8.2)、保险费应付日(见8.3)均依据生效日确定。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保险金限制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见8.4)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8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本合同的总保险费与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特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您获得的保障 第5个第6个第7个第8个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 10%12%12%14% 自第9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及保险期间届满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见8.5)。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总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6);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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