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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培训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课件(22页).ppt
【资料简介】
第一周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定义 具备以下四个特征: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一周 非法集资人《刑法》中,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业务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一) 第一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满足“3、2、1”之一即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二)-非法集资人 第一周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后果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三)-非法集资人 第一周 公众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非法集资套路多多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实则没有金融资质。办公地点高档豪华,宣传国资背景/投入重金包装宣传/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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