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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团体欣享颐生年金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光大永明团体欣享颐生年金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可为与其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员投保本保 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三、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投保时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 四、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3)、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4)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约定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生效,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交清或分期支付,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 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经我们同意,保险费可由投保人、团体成员或团体成员的家属(配偶、子女、父母)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在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将按照投保人、团体成员或团体成员的家属(配偶、子女、父母)各自累计所交保险费的相应比例分别退还。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中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中止: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 二、本合同所列其他中止情形。 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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