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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说会素材之婚姻的资产保全(49页).ppt
【资料简介】
婚姻的资产保全 疫情下的生活状态 婚姻中的高发风险: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条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中的高发风险: 夫妻之间差距越来越大,无共同话题,同床异梦 性格冲突、生活习惯不同 另一方有外遇 婆媳不合--夫妻关系破裂 全职太太 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两地分居 从一无所有到财富巨额增长(急剧膨胀、私欲放纵) 丈夫在创业中的风险、投资失利等 事业极度成功,相关利益群体包围--导致失去自我 民法典 关于共同债务: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共同债务: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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