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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费率.rar
【资料简介】
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长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成立与生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也可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单周年日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投保对象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初次患(见9.5)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见9.6)或重度疾病(见9.7)的一种或多种;(二)身故或全残(见9.8),我们将向您返还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2.2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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