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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说会素材之GDP存款利率保单定价(7页).ppt
【资料简介】
在1996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10.98%,此时寿险预定利率为7.5%。在1998年银行降息为2.25%,就开始了保监会几个预定利率变化的关键时间点:时间点一:在1999年6月10日保监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1999]93号 》。文中“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下同)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时间点二:在2008年保监会网站上公布《寿险预定利率放开及加强有效监管问题研究》,但此时并没有放开利率。参考:2007年银行利率达到4.14%,而此时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仍为2.5%。时间点三:在2010年6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函中指出: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分红保险的预定 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但是,此时并没有改革动作。时间点四: 2013年8月2号开始的普通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改革:《中国保监会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中指出“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时间点五:万能险费率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将2015年2月16日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取消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自主确定。时间点六: 2015年9月25日分红险费率改革,保监会网站发布“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时间点七: 2017年4月1日开始,万能保证利率不能超过3%,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要符合最低比例要求(18-40岁1.6、41-60岁1.4、61岁以上1.2),保单贷款比例不超过现金价值的80%。时间点八: 2019年8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2号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分红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万能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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