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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保险康瑞保重大疾病保险2.0版条款费率规则.rar
【资料简介】
瑞华康瑞保重大疾病保险(2.0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华康瑞保重大疾病保险(2.0版)》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及以上、六十五周岁(见第二十六条 )及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见第五十四条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第二十七条)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二、基本责任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第三十一条)(不含当日)前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当日)后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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