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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培训之保单能否强制执行(14页).ppt
【资料简介】
保单到底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实务总结 其他案件 案情简介 一、申请执行人xx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担保公司”)xx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xx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xx中院作出(2014)xx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令:xx公司向担保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670万元及利息;xx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 xx公司 xx 债权人 债务人 连带责任 二、担保公司向xx中院申请执行,xx中院立案并作出(2014)xx中执字第209号执行裁定(下称“209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xx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xxxx明天两全保险。2014年12月16日,xx中院作出(2014)xx中执字第209-2号执行裁定(下称“209-2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人协助提取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 案情简介 三、被执行人xx不服,向xx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9号和209-2号裁定。xx中院认为,xx中院强制执行行为的对象是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遂作出(2015)xx中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下称“12号裁定”),驳回xx的异议。 四、xx不服,向xx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12号裁定。xx高院审理后,驳回xx的复议申 请,维持xx中院12号裁定。 案情简介 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 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 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 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 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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