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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保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当时其他投保条件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最低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见第二十五条),最高投保年龄为七十周岁,且交费期满年龄不超过八十周岁。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第二十六条)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给予豁免保险费,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见第二十七条),则无等待期。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他约定的附加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每期豁免的保险费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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