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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建信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本公司对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的代码为HMRB。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21.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一)投保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符合表1约定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首次投保(见21.2)或重新投保(见21.3)时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见21.4),但对于政策实施之日(见21.5)已满66周岁(含)的人群,需在政策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投保,可以不受前述投保年龄范围限制。 表1: 年龄范围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约定条件 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首期保费 已满66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1500元 第四条续保 (一)续保条件 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含)后,投保人存在于当期保险期间届满后重新投保情形的,则最高续保年龄为65周岁(含)。除上述情形外,无最高续保年龄限制。 在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所有保单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累积已从本保险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赔付金额已到达人民币20万元的不再具有续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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