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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及投核保规则.rar
【资料简介】
附加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豁免重疾C”。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同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且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您的年龄在18周岁(见8.3)至50周岁之间,则您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一致。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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