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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再爆巨雷女子投保后患癌索赔60万遭拒法院全额赔偿(9页).ppt
【资料简介】
保险行业再爆巨雷女子投保后患癌索赔60万遭拒法院:全额赔偿 2019年3月3日,南京密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买了两份保险,主保险为重大疾病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另一份则是多倍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也是30万。在购买保险当天,合同就生效。 2019年7月,密女士在医院看病时,被诊断为肺部磨玻璃结节。一年后,密女士被诊断为肺癌。此时密女士已经交付了两年的保险费,约1.5万余元。当密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60万的理赔申请后,却遭到了拒赔。 随后,密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密女士是在180天的等待期内发病,拒不赔付,退赔了密女士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用。 审理此案的庭长表示,“等待期内发病免赔”可以被认为是免责条款。但如果要签订这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首先对条款有提示义务,书面合同里的字体也要加黑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其次,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进行释明。经过法庭调查,在两份保险合同中,都没有对“180天等待期”这个重要的时间内容进行显著标识,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销售保险合时提醒了消费者。因此法院认为这个180天等待期不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法院综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扣除已经退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最终需要向密女士赔偿584934元。 保险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医疗险的等待期为30天。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有等待期需要明确标注加粗字体提示消费者,并且还要当面强调,案例中的保险公司这部分义务都没有做到,所以法院这么判合情合理,这也警醒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尽到自己应有的义务,读清合同条款才不至于吃亏。 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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