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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上海医保账户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建信上海医保账户医疗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信上海医保账户医疗保险合同”。 提示:我们对影响您、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标识的内容,请注意仔细阅读。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的代码为HMRD。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4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不低于首期保险费、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在产品在办情形下,续保时,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100周岁(含)。若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含)后重新投保(以最近一次为准)的,则最高续保年龄为75周岁(含)。 1.5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您可在本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本合同将自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1年。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提出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等待期重新计算。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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