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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华夏福多倍3.0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华夏福(多倍3.0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华夏福(多倍3.0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5周岁(含65周岁)。 1.4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等待期 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7]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见10.8]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见10.9]的一种或多种、在医疗机构[见10.10]接受住院[见10.11]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10.9]的一种或多种、身故、全残[见10.12]、或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见10.13]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见10.14],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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