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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附加康乐金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建信附加康乐金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信附加康乐金生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DDTL。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至55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见释义)。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但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仍需同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C款两全保险》,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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