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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鑫运金生终身寿险条款费率表及利益演示表.rar
【资料简介】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人寿鑫运金生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 “本公司 ”均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鑫运金生终身寿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 70周岁(见释义)。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限制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 全残保险金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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