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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费率.rar
【资料简介】
长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合同。 第一章附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1至六十五周岁。 1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附加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 3认可的医院: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6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种类见第七章《附表一:轻症疾病种类表》。 7所保障的保险合同:指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具体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为准。 8保险单周年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则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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