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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康多保2.0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及保全规则.rar
【资料简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康多保(2.0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1(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1.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3.1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2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3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3.2 基本责任 1.3.2.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4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3.2.2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2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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