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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鑫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费率及说明书.rar
【资料简介】
国富人寿鑫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减去您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您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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