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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共庆余年年金保险产品形态责任投保示例介绍(14页).ppt
【资料简介】
弘康共庆余年年金保险培训材料 生存保险金:10个保单周年日后领取基本保额身故保险金:MAX(已交保费,现价) 2、产品责任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保单周 年日生存,我们按您年交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4、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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