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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培训之民法典下继承之改变(9页).ppt
【资料简介】
《民法典》下继承之改变 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嘱继承 遗产范围 继承人 继承权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 继承人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却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特色。 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 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有专家指出,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但在继承人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上,以及“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上,法律应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案例3上个例子中,王阿姨的儿子确实明白 了自己的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而王阿姨 又愿意原谅儿子。 那么王阿姨的儿子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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