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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大疾病修订新政策解读(13页).ppt
【资料简介】
重大疾病修订新政策解读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 1995年,重疾险正式登陆我国,2007年,为了进一步规范重疾险市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并明确了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 为什么改版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有哪些调整?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給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I期甲状腺癌不算重疾 费率可能会调整 保障额度调整 《 新规 》中的“轻度恶性肿瘤”特指六项癌症,其中包括“Ⅰ期甲状腺癌”。这项新规变相降低了部分恶性肿瘤的赔付比例(比如“Ⅰ期甲状腺癌”,原来可赔付保额的100%,归属到“轻度疾病”后只能赔付20%,也就是说少赔了80%)。且“轻度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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