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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鑫越人生终身寿险条款基本保额表.rar
【资料简介】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1.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1.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3.1 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2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额3;从第2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3.7%年复利递增,即: 本保单年度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1+3.7%) 1.3.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4,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6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3)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三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7有关,具体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⒉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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