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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rar
【资料简介】
德华安顾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1)认可的、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在主合同上而成立。 若投保人同时投保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为准。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止。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证续保期间为三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续保本附加合同。 若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则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直至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终止自动续保或在投保时未选择自动续保,本附加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终止。 若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则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本附加合同开始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本附加合同可按照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的24时终止。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时,保证续保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的,则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 (含当日)起15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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