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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及现金价值表示例.rar
【资料简介】
吉祥人寿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 0周岁(释义一)(指出生满 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 59周岁以下(含 59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释义二)、保单年度(释义三)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 15年、 2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零时止和终身四种,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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