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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附加团体旅行特定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光大永明附加团体旅行特定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若主合同条款未作约定,或虽作约定但与本附加合同相对应的条款发生冲突的,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导游等自然人或为旅游者提供旅行服务的旅行社(见释义1)、景区等团体(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导游等自然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投保时相关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 第三条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2)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3)、保险单年度(见释义4)、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5)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交清。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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