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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佑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表.rar
【资料简介】
弘康佑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佑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1年,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只选择基本责任,也可在选择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选择可选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见8.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因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无论之前还是本次事故),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8.3)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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