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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附加团体定期寿险条款及费率表2020版.rar
【资料简介】
光大永明附加团体(2020版)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若主合同条款未作约定,或虽作约定但与本附加合同相对应的条款发生冲突的,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可为与其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员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三、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投保时相关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 第三条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3)、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4)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交清。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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