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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培训之保险法与诚信经营(26页).ppt
【资料简介】
保险法与诚信经营 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员了解保险法和从四大法律看保险,同时掌握最基本的素养。 课程目的 保险法的解读 PART 1 客户经常问: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保险理赔能做到么? 破產 保险法: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将维护投保人利益上升到法律高度 1.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资产拥有抵御风险的能力, 是比较安全的。 2.限期必须理赔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 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保险人核保期间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合同条款需提示 可以? 5.不可抗辩规则 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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