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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给孙子投保问题的专业知识解读(9页).ppt
【资料简介】
专业知识解读 爷爷给孙子投保问题的专业解读爷爷要给孙子买份保险,行不行?对保险法和保险实务不熟悉的话,解读此问题往往不在点上,出现偏差,甚或错误。那此问题背后涉及哪些专业知识呢? 问题1:爷爷和孙子之间是否有保险利益?爷爷是否可以给孙子买保险,问题的实质是:爷爷和孙子之间是否有保险利益,如果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可能有效。 问题引入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确的解读是: 1、如果孙子已成年,爷爷给孙子投保,孙子签字同意,具有保险利益。 2、如果孙子未成年,在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权等情况下,如果爷爷是其监护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话,爷爷和孙子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3、如果孙子未成年,爷爷为其投保,孙子的父母同意的话,爷爷和孙子之间具有保险利益,此点为被保险人同意即存在保险利益的引申及实际应用。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爷爷和孙子之间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有保险利益的。有保险利益,才能开启可以投保的第一步! 问题:爷爷和孙子之间是否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知识补充 2、死亡保险的禁止性规定,爷爷可以跨过去吗?爷爷即便和孙子之间有保险利益,可还有一条禁止性规定。保险法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第33条,禁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内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投保死亡保险,除非是父母投保。比如妻子给精神病的丈夫投保死亡保险,不行!爷爷给10岁以内孙子投保死亡保险,不行! 问题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31条、第33条,保险利益结合死亡保险的禁止性规定应进行以下分类: 1、爷爷给成年孙子投保,孙子同意,可以为其投保任何类型保险。 2、爷爷给10岁以内未成年孙子投保,孙子父母已双亡,其是监护人,投保险种不可以含有身故责任,可投保不含身故责任保险,比如住院医疗险、无身故责任的重疾险。上述情况如果孙子是10岁以上未成年人,其爷爷可以为其投保含身故责任的险种,但为控制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只接受年金类或身故责任保障较低的险种。 3、爷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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